政策法规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问答
1、什么是政府采购信息?
答: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具体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公告及各类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决定、政府采购统计等。
2、目前指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有哪些?
答:目前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主要有:《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三种。
2、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办)前身为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让大家更好的了解公管办职责职能,方便群众办事,特开辟此专栏,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宣传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