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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对象、额度、申请时限进行调整 新规从7月1日起执行

  

青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对贷款对象、额度、申请时限进行调整 新规从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刘明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充分满足干部职工群众购建自住住房需要,促进我市住房市场健康发展,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对贷款对象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是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是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单位及个人补交1年以上,并在贷款期限内单位及个人连续缴交;三是没有工作单位但有稳定收入的个体经营者,按月平均收入测算,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帐户一次性补交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贷款额度调整部分:购买的二手房是职工首套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为交易价值(或房产评估价值)的:10年以内60%;10—20年之间为50%;20年以上为40%。
    贷款申请时限调整部分:一是购买期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二是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须在所购房房产证办理完毕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这项民生举措将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对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人民办事中心窗口将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为广大贷款职工提供高效、便民、优质的服务。
    据了解,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经济社会效益日渐凸显,为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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