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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慢性病政策有调整

  

  本报讯 (刘宏云)近日,潍坊市人社部门下发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相关病种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了某些慢性病种的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Ⅰ、Ⅱ型糖尿病由4200元提高至4600元;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调整为7200元;同一参保人员患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限1年)等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任意2种的,叠加限额按单种限额之和的80%计算;患3种的,按70%计算;患4种的,按60%计算。
  规范了某些多部位病种的管理。同一参保人员患多部位结核的,不再重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同一参保人员多部位植入支架的,按最后一种支架植入术病种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并享受待遇,不再重复办理。
  调整了试点病种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高血压、糖尿病为试点病种,起付线以上合理费用在社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3%、83%、78%、73%。
  调整了尿毒症透析包干个人负担。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负担三级医院由3600元调整为4800元,二级医院由1200元调整为3000元,一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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