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许甜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潍坊市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组织人员对我市四家公立医院所涉及的服务价格进行了测算,决定自6月30日起,降低我市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等医技诊疗类价格,同步调整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等部分综合诊疗类价格,并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分别按调整后价格的80%、90%和100%执行。其它未调整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未参与首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仍执行调整前医疗服务价格,即潍价费发〔2011〕7号文件规定价格。
取消挂号费,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不再单设挂号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此价格为最高价格,公立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服务项目,可以此价格为基础在上下不超过8%的幅度内浮动。
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