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孟磊)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确保离休干部“病有所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市自2013年起再次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0元,驻青单位离休干部由现在的每人每年2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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