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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潍坊市级统筹

  

      本报讯 (社保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潍坊市级统筹,相应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全市参保企业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金。
      二是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在综合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
       三是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是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是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女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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