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员工张某2022年4月27日入职,岗位为外勤,约定月工资6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期间法定代表人刘总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022年7月4日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了劳动关系。
2022年7月6日张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张某提交了公司盖章的证明,载明“张某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4日在公司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经查,申请人在职期间共发放工资10500元,月平均工资为3625元。
【分析】本案焦点是二倍工资计算标准是约定工资,还是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二倍工资也叫第二倍工资,即职工实际提供劳动得到的工资报酬基础上的第二倍工资。因此,计算二倍工资应使用应发工资数额。本案中,虽然双方之间有约定月工资6000元,但应发工资远远达不到该数额,且职工认可工资已经结清。因此,该案在在裁决二倍工资时是按照职工应发工资数额计算的,而非职工主张的约定工资数额6000元。
【启示】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强守法意识,且不可图省事,仅仅因缺少一份合同,而吞下雇一人工作、花两人工资的苦果。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存在继续用工,就视为双方又建立了一段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负有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逾期不签订的,仍要承担二倍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学美 付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