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海伟)为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负担,我市从2013年4月1日起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7.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由27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二是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癫痫、溃疡性结肠炎、过敏性紫癜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为4200元,支付比例为80%。 三是提高部分慢性病报销比例,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0%。
四是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统一降低为8%。
五是降低转院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降为5%。
六是降低因公外出等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