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海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自2013年4月1日起,扩大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凡是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和城镇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之内,对慢性病病种以及慢性病病种的并发症有直接诊断治疗作用且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检查检验项目的,均可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原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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