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海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从2013年4月1日起提高公务员生育定额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顺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由3600元提高到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70天以内流产由300元提高到4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由500元提高到6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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