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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12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确保我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北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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