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家文 乔秀荣)日前,青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工作人员对7户14名不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裁定书,对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下达法院传票,下一步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被申请执行人张某、赵某等因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其分别按照《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该14名被申请人既未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也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青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如当事人不按期履行,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今年9月份以来,青州市卫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社会抚养费集中清理征收活动,对于配合调查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给予部分照顾,对于拒不配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仍不履行、抗拒执法者,法院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