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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17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报讯 (聂潇)近日,我市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将职工、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度谈判的瑞戈非尼等14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及我省2017年度谈判的西妥昔单抗等3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据了解,这17种谈判药品多为高价刚需药,纳入医保范围内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大为减轻,也兼顾了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原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调整发布了四版药品目录。目录品种逐步扩大、用药水平逐步提升,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费用合理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2017年版医保目录调整最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把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乙类药使用,其中部分为价格较贵的专利、独家药品。这些药纳入新版医保目录,能有效减轻专利药、独家药用药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凡参加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符合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均在享受待遇范围之内。2018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14种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1万元。2017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等3种药品,自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自2019年度起,以上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均为2万元。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标准为2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未实现联网结算前,暂由参保患者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原件、病历、处方、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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