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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本报讯 (李玉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

  实施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2010年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已先行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也全部纳入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等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须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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